Mail Archive Expert 產品介紹

電子郵件備份與法規

全球法規已紛紛制定電子郵件備份的規範,同時為減少資料損毀的風險及法律舉證等管理需要,中華數位推出Mail Archiving Expert 電子郵件歸檔專家,協助企業組織落實法規遵循。透過Mail Archiving Expert 完善規劃Email資產保存,以落實最佳化的Email資產管理,協助企業組織快速檢索、調閱及保存郵件,除有助於降低Email的儲存成本外,更可強化對電子郵件資產價值保存,提昇企業營運競爭力!

  • 遵循法規,Email內容資產有備無患
  • 分級歸檔郵件,落實分權及政策管
  • 提供多元化Email歸檔及調閱服務,有效分散風險
  • 彈性化郵件歸檔政策,落實Email資訊生命週期管理
  • 搭配MyMail個人化服務,Email歸檔便利有效率
  • 快速導入服務,支援內部信郵件紀錄備份
  • 與Storage儲存設備高度整合,發揮儲存資源的最佳管理成效

Mail Archive Expert 功能介紹

支援內部信郵件備份架構

根據企業組織的建置需求,Mail ArchivingExpert 採取 Standalone 架構,不需更改現有網路及郵件流架構,可迅速完成系統導入,與現有Email相關設備及後端儲存 設備的整合相容性佳,極適合各型企業組織使用。針對 Email 流量大的企業集團,可搭配Multi-way架構做到分流或備援等專案性服務。透過 Mail Archiving Expert 採用的 Email Copy 機制,進行完整的郵件備份,支援 Microsoft Exchange 與 IBM Lotus Notes 電子郵件伺服器內部信件紀錄,透過中央管理介面來迅速完成郵件歸檔政策設定、檢索及調閱等相關管理服務。

遵循法規 落實 Email ILM 的最佳利器

透過Mail Archiving Expert 電子郵件歸檔專家,可將郵件內容進行分類歸檔,亦可由管理者自訂備份政策,並配合整體或群組的備份政策,以進行郵件分類分級的歸檔設定。 Mail Archiving Expert 能與 Storage 儲存設備高度整合,還能符合各部門對郵件資料的差異化認知,制定合適的備份管理政策,可有效運用儲存資源的使用空間,降低 企業組織的儲存成本。

多元化 Email 儲存資源管理;有效分散風險

Mail Archiving Expert 提供本機及遠端備份方式,能有效分散單機或集中式儲存的風險。透過中央管理介面,提供外接儲存設備設定,搭配彈性化歸檔政策進行相關歸檔設定,並能清晰了解各端點的儲存資源狀態。因應臨時或緊急備份之需要,Mail Archiving Expert 還提供彈性化歸檔政策調整設定,以滿足企業組織對於資訊備份管理的異動需求。

符合組織規範;迅速檢索並回復郵件

Mail Archiving Expert能配合群組及個人權限設定,依據合法流程進行線上(On-line)、近線(Near-line)及離線(Off-line)郵件檢索、調閱 以及還原作業。若發生郵件資料毀損或須搜尋舉證用的特定郵件,可透過指定查詢、分類查詢、MyMail 個人化服務或搭配全文檢索查詢..等多種方式,迅速 調閱出該郵件並進行復原寄送,還原後的郵件亦可直接匯入 Outlook 或 Outlook Express 等個人郵件收發工具中。

 

 

遵循法規

為降低風險,各國紛紛制定資料保護的相關法規,強烈規範企業組織必須提供保存營運資料以及降低營運風險相關措施。無論企業對企業或企業對客戶,電子郵件因使用普及度高,所以變成最重要的溝通管道,所以也被企業組織列為最重要的資料保護目標。 透過 Mail Archiving Expert 將郵件內容進行分類,依據企業規範制定整體或個別的管理政策以進行歸檔作業,並能依據合法流程進行郵件檢索及調閱等工作。

電腦資料保護相關法令

國家相關法規
全球 巴賽爾協定Basel II要求銀行業者要在2007年前準備至少3年以上的有效風險評估資料。
美國 沙賓法案( Sarbanes- Oxley Act of 2002 )要求上市企業有責任將所有的電子檔案以及電子郵件紀錄,備份保存至少 5 年。
HIPAA要求無論是電子郵件或檔案都需保存至少 6 年。
根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與財務報告審核相關的工作資料以及檔案都需保存 7 年以上。
日本 個人情報保護法要求企業或團體組織有義務保護個人資料防止洩漏,需保存資料並確保可有效取得。
日本沙賓法草案第 906 條要求上市公司無論刻意與否遺失財務報表而造成重大損失,將處以刑事罰則,故要求上市須加強內控。
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營業秘密法/第十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1.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2.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3. 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
  4. 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5. 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之方法。」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四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 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訂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法令,其內容應包括資料安全、資料稽核,設備管理及其他安全維護等事項。」